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

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0-19|浏览次数:
 
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省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工程咨询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长春明宇金融广场A4栋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二)接受省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安排,开展工程咨询行业统计工作。积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有关机构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省发改委的委托,开展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
(六)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安排,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的组织、继续教育和执业检查等具体工作;
(七)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推荐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开展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等活动;
(九)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编辑印刷《吉林工程咨询》内部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十)代表吉林省工程咨询业参加相关调查,参与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一)完善吉林省工程咨询智库运行机制,为党委、政府和重大工程咨询项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本协会网站、微信平台,编辑出版行业资讯内部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十三)积极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和与国际工程咨询产业链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交流、研讨与合作,组织、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只限从事工程咨询五年以上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的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承担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
(六)确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6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19-2020 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广场)A4-701室 联系电话:0431-8852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