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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0-18|浏览次数:
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为社团独立法人,充分发挥本协会“代表、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竭诚为会员服务。紧紧围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业五年以上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会员享有《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遵守本协会章程、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凡在国家发改委在线审批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常务理事、个人理事和个人会员。在工程技术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即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本协会个人会员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单位和个人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经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使用本协会会标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本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讯;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协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工程咨询业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本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和行业信息,免费为会员发布咨询师和技术人员需求信息,本协会网址:http//www.jlaec.com;
(三) 免费提供本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吉林工程咨询》,免费在《吉林工程咨询》上宣传会员单位;
(四)与会员单位协商举办各类定向培训班、专项培训班以及技术讲座、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奖活动,并编辑《吉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获奖成果汇编》,免费赠送会员单位,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奖;
(六)搭建工程咨询单位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
(七)为个人会员发表研究成果创造条件,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平台;
(八)推动行业智库建设,汇集行业智力资源,为会员单位参与各级政府的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九)组织会员单位参与编制《吉林省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报告》,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和介绍国内外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动态;
(十)组织会员单位与兄弟省市开展交流合作。
 
第六章  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不同的资信等级或备案凭证及有关凭证,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本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三)“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专款专用;
(四)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15000元;
2、 取得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等级的会员单位8000元;
3、 取得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等级的会员单位5000元;
4、其它会员单位3000元。
(二)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交纳当年会费,本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八条 接受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会员档案。会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并向会员报告。会员证书由本协会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及时函告本协会。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工作变动时,应向本协会申请更新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函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本协会将注销其会员证书。如再次申请入会时,需先补交欠缴会费,再经本协会审查后,提交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为工程咨询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况予以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或本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背本协会章程、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6日起开始施行,原《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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